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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交通出新规 履带式工程车上路将罚一千

作者:火狐平台app下载官网首页 发布时间:2024-04-22 12:35:25点击:1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31日 00:51进入复兴论坛来源:乌鲁木齐晚报手机看视频

  本报讯(记者梁乐)《乌鲁木齐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在9月1日起施行。对于此前尚未有明确规定的,叉车、履带式工程作业车等专用机械或专用设备违反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条例》规定也将受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

  昨日,市政府召集各区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针对《条例》的施行进行了前期动员。

  2012年5月30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条例》,随后经过市人大常委会的修改,确定于9月1日起施行。

  副市长高峰介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必须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政府、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媒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条例》中也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制定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规划,将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计划;明确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规划,并将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在宣传教育方面,《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要将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增强公民的安全意识;规定每年六月为我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宣传月。

  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50万辆,机动车驾驶员已达47万多人,在车辆迅速增长的同时,今年上半年,立案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和人员受伤或死亡数量,也较去年有所上升。

  《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了车辆管理单位和交通运输企业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责任。车辆管理单位理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车辆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此外,《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抄告制度,对多次违法或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向机动车所属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下达教育整改通知书。

  昨日,记者正常采访了一直参与《乌鲁木齐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工作的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副科长毕立新,分析《条例》实施后,对首府的交通管理有何变化。

  今年1月至6月,全市发生立案交通事故399起,死亡107人,伤306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增加148起上升58.97%,死亡人数上升12.63%,受伤人数上升17.24%。其中,特大交通事故共2起,死亡7人,伤2人。而半年来,公安机关共查处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552391人次。

  事故起数、伤亡人员的增加,通过警方现场调查发现,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酿成事故的主因。

  而《条例》中自第六条至第十一条,除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法规外,还特别指明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都须依法履行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宣传教育义务,以提高各行业及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

  毕立新介绍,这方面的内容,主要是对交通安全宣传的一个推广及落实,把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列入各行业的工作中,以有效提高对交通法律、法规的普法力度,让更多的交通参与者知道该如何安全地参与交通。

  《条例》中提出,车辆管理单位理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车辆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而运输单位也当履行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建立安全行车管理台账、做好车辆运送过程中的现场监督管理、随时掌握驾驶员工作强度及记分情况等职责。

  同时规定,对机动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建立抄告制度,对多次违法或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向机动车所属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下达教育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整改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毕立新说,此《条例》所提出的对法人追责的规定,本在原法上就有提出,所不同的是《条例》更清晰的将该负的责任、该做的工作都一一列举,更加详实。

  法条上特别针对无照驾车、逆行闯红灯等常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标出了处罚额度,而据了解,此次在《条例》中,新增了一条须处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即第二十二条:叉车、履带式工程作业车等专用机械或专用设备违反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

  毕立新介绍,这是通过警方日常巡逻发现的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原本叉车、履带式工程作业车等专用机械或专用设备在国标中并不属于机动车,应由专用的平板车装载,送至目的地后卸下使用,不能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而此类车辆因本身构造特殊,对司机视线有所影响,且因自重、特殊的轮胎等对路面也会有所影响,特新增此条9月1日前,警方会将违法代码维护进违法系统中,开始对此类车辆上路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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